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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消債補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消債補字第10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趙家誼即趙家雯代 理 人 郭沛諭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g2;附表:

┌───────────────────────────┐│一、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三、補正委任狀。 │├───────────────────────────┤│四、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 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五、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 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 、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六、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①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 自103年4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 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 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②受扶養子女生父有無支付扶養費用?如有,其數額? │├───────────────────────────┤│七、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3年4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八、應補正: ││①目前職業(公司名稱、擔任職務)?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兼職,均應一併提出)。 ││②有無擔任保險業務員?如有,其每月收入狀況?並提出證明││ 文件。 │├───────────────────────────┤│九、應補正最新房屋租賃契約。 │├───────────────────────────┤│十、應補正: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②弟弟之診斷證明、就醫證明,及每月支出醫療費用及實際支││ 出之相關證明文件。 ││③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十一、提出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子女、弟弟)」││ 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 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 不必重複提出)。 │├───────────────────────────┤│十二、說明本件聲請律師酬金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律││ 師酬金?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 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 權,不宜逕為清償) │├───────────────────────────┤│十三、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6-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