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9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1 年訴字第2988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鈞院101 年訴字第2988號撤銷不動產買賣行為事件之被告,該事件經鈞院判決撤銷相對人與第三人間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將土地回復登記與相對人,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為上開案件之利害關係人,聲請人以上開判決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惟地政機關要求檢附上開案件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絛第2 項規定,聲請閱覽上開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在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