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林青弘上列當事人聲請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亦無何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記載,應更正為「亦無何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
裁判日期:2016-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