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號抗 告 人 陳萬貴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萬選等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0號共有物管理終止租約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5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號抗 告 人 陳萬貴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萬選等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0號共有物管理終止租約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5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