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1號聲 請 人 李培淇上列聲請人因與健康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77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零四年度訴字第二七七八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04年度訴字第2778號案件原告,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到庭行準備程序,遭被告健康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謝忠一以三字經辱罵,為向謝忠一提告以捍衛自身權益,聲請自費交付該日審理之法庭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778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故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法 官 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