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71號原 告 蘇芸德被 告 何姿誼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將車牌號碼:000-0000、車身號碼:WAUZZZ8V6FA063976、廠牌:AUDI、型式:A3 30TFSI之自小客車移轉登記與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該車輛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見該型式車輛於民國105年7月15日鑑價證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