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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5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13號原 告 林汶震被 告 陳彥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0,

000 元(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為確認被告與前屋主間之租賃契約無效,請求被告返還系爭不動產;訴之聲明第3 項為請求被告給付自105 年8 月1 日起至109 年7 月31日止之租金,此兩訴之聲明為訴之客觀預備合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不動產之拍定金額2,560,000 +2,070,000 =4,630,00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83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裁判日期:2016-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