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5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19號原 告 葉明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筱娟發支付命令(本院民國105年度司促字第1828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97,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1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