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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5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21號原 告 賴阿美原告因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昭誠等發支付命令(

105 年度司促字第1724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8,75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裁判日期:201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