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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5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45號原 告 陳明達被 告 陳政隆

顏志倫李志廷賴杞豐林傳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出資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3 年間,與被告5 人分別簽訂亞當三溫暖有限公司(下稱亞當三溫暖公司)股權讓渡契約書,並依約給付價款完畢,然被告竟未配合辦理移轉股東出資額,更於105 年7 月2 日凌晨2 點召開股東會,決議前開轉讓出資額之行為均屬無效,拒絕返還原告已給付之股金,爰依上開股份轉讓協議訴請被告辦理出資額移轉登記,縱前開轉讓出資額之行為違反公司法第111 條而為無效之法律行為,惟被告受領原告之給付,構成不當得利,爰依民法第113 條、第

179 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並先位聲明請求:被告陳政隆、顏志倫、李志廷應將其就亞當三溫暖公司之出資額依序各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10萬元、5 萬元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陳政隆、顏志倫、李志廷、賴杞豐、林傳英應依序分別給付原告40萬元、40萬元、16 萬6,667元、40萬元、2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既係提起先備位之訴,自應以前開先備位聲明價額最高者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為60萬元( 計算式:450,000 +100,000 +50,000=600,000 ),備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為156 萬6,667 元(計算式:400,

000 +400,000 +166,667 +400,000 +200,000 =1,566,

667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6 萬6,6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裁判日期:201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