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47號原 告 陳麒宏被 告 關玉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其中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號6樓所屬之『潭子世家』地下1樓編號14號停車位騰空遷讓返還原告」部分,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