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5號原 告 陳春滿被 告 高俊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為: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9385 號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巷○號3樓),由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民國103年9月12日普登字第118290號收件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4,
353 元(計算式:105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25,000元/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11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6/10,000=980,75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建物課稅現值253,600 元,共計1,234,
3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巷○ 號3 樓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其標的價額經核定則為253,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依據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無互相競合或選擇之情形,應併算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