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50號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容輝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王夏枝、林蕙蘭、林德威、林德恩等人間請求勞保補償金返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9,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