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85號原 告 何如欽
張武治林碧霞楊炳照許仁華胡亞慧胡克明徐順良黃泳璋林錫富原告因請求返還股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精控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94,640元(計算式:468134+205526+105526+468134+205526+205526+505526+205526+262608+262608=0000000),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9,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9,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