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88號原 告 施明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相同企業有限公司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相同企業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5,7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