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89號原 告 龔鴻娟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精神撫慰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再生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8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