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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9號原 告 楊登嵙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5,8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日期:201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