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7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20號原 告 魏上穎被 告 邱音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贈與物貓咪1 隻及支付懲罰性賠償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訴訟標的所有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之一,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應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所請求返還贈與物貓咪

1 隻之現在價值,加計懲罰性賠償金3 萬元後之總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所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 元;逾10萬元至100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

0 元;逾100 萬元至1,000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 萬元至1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 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二、如原告未能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則因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

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將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等
裁判日期:201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