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43號原 告 張志宗代 理 人 游雅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梁美香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預估修繕房屋漏水所需之費用),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