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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7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45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訴訟代理人 陳世華被 告 賴春甘

孫王嬌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信託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 萬0,23

1 元【依請求移轉之不動產現值計算:土地部分為865,331 元(系爭416 地號土地面積142.27㎡×公告現值29,900元/ ㎡×權利範圍1/6 +系爭417 地號土地面積62.75 ㎡×公告現值29,900元/ ㎡×權利範圍1/12=865,331 元,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建物課稅現值為234,900 元,合計為1,100,2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98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裁判日期:201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