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48號原 告 張欽協被 告 臺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被 告 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重劃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即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臺中市○○區○○段○○○○號應免付差額地價」,顯屬財產權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再以原告之聲明所載,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免付差額地價新臺幣(下同)2,267,28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67,2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