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83號原 告 方宏豪被 告 賴錫賢
張麗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 萬6,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7,9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