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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8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28號原 告 謝逸騰上列原告對被告京漢國際驗證有限公司起訴請求給付稽核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4,4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裁判案由:給付稽核費等
裁判日期: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