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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8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32號原 告 富比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電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9,4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
裁判日期: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