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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4號原 告 王秀英被 告 陳仕龍

陳文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77,6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6,44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裁判日期:201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