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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8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42號原 告 李文慶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元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45,000 元,應繳裁判費34,1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33,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書
裁判日期:2016-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