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48號原 告 劉耀焜
劉銘聲劉振昌被 告 劉培輝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委任所收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3萬3237 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9萬8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