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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8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72號原 告 許書瀚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永澤、郭鴛鴦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8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