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48號原 告 慈航禪寺法定代理人 徐碧雲被 告 蔡漢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金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本院105年度司拍字第36號拍賣抵押物裁定之債權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382萬5千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82萬5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