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50號原 告 甲富工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偉霖律師被 告 邱千瑜(原名:邱招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房屋稅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對被告確認原告就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 鄰○○路○○○ ○○○○ 號建物之所有權存在。而上開建物之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538,500 元,此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檢附之房屋稅籍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8,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840 元。至於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上開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納稅義務人變更登記為原告,與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具有相競合關係,依其價額最高者定之,不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徵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