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53號原 告 牛津世界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慶偉被 告 張維軒
俞建華江原森何舒毅張玉秀王寵惠林碧川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確認被告於民國105年9月30日召開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決議無效等語。經核非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自屬財產權範圍,而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之情形而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亦即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