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79號原 告 貿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錦訴訟代理人 陳力獅原告與被告南瑋實業有限公司、張有義間給付加工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4,3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