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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9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91號原 告 廖益吉被 告 廖培凱被 告 廖怡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詳見起訴狀訴訟標的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撤銷協議
裁判日期:2016-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