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05號原 告 辛傑起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威精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61,7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05號原 告 辛傑起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威精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61,7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