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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0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47號原 告 蔡貴麗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貴燈間請求返還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裁判案由:返還會款
裁判日期:2016-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