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47號原 告 蔡貴麗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貴燈間請求返還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