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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0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79號原 告 吳學義被 告 黃添進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8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26,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5,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姿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16-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