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88號原 告 林阿清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賴瑞珍間請求確認租賃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所受利益,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