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陳六合法定代理人 陳介輝被 告 陳朝富被 告 陳培煌被 告 陳金龍被 告 陳治國被 告 陳柏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公證同意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五人將起訴狀附件一所示四筆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366萬1000元【即以上開四筆土地各自公告現值乘以面積之總和】,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萬8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