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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1號原 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原告請求返還溢領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銘富工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19,140元,應繳裁判費149,45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48,9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款等
裁判日期:201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