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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11號原 告 陳鉅昇上列原告與被告志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6,8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裁判日期:201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