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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25號原 告 陳美美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溢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越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1138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款項
裁判日期:2016-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