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3號原 告 永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式庸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三甲天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3208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45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雅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