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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32號原 告兼被選定人 江閔詩原 告(即選定人)黃弘佑原 告(即選定人)黃瑄媚上列原告與被告私立威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下稱威爾斯補習班)、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怡富資融公司)間請求終止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終止被告威爾斯補習班與原告及各選定人間之契約,並請求被告威爾斯補習班給付原告及各選定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另聲明請求終止被告怡富資融公司與原告及各選定人間之契約,並確認被告怡富資融公司對原告及各選定人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不存在。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萬01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即113萬6490元+8萬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附表:

┌─────┬─────────────────┐│ │ 金 額 (新臺幣) ││姓 名├────────┬────────┤│ │威爾斯補習班部分│怡富資融公司部分│├─────┼────────┼────────┤│江閔詩 │ 115,830元 │ 29,700元│├─────┼────────┼────────┤│黃弘佑 │ 915,330元 │ 27,000元│├─────┼────────┼────────┤│黃瑄媚 │ 105,300元 │ 27,000元│├─────┼────────┼────────┤│合計 │ 1,136,490元 │ 83,700元│└─────┴────────┴────────┘

裁判案由:終止契約等
裁判日期:20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