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40號原 告 曾聯珠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國徵、曾齡玉、陳俊良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0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3,7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