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43號原 告 游家蓁被 告 曾政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8,25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玲君附表:
一、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重測前為大埔厝段大埔厝小段132-1地號土地)面積:2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39, 000元/平方公尺x權利範圍1/72x1/2=5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二、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重測前為大埔厝段大埔厝小段130-184地號土地)面積:6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30,200元/平方公尺x權利範圍1/20x1/2=4,530元
三、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重測前為大埔厝段大埔厝小段130-38地號土地)面積:11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30,200元/平方公尺x權利範圍1/20x1/2=8,305元
四、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重測前為大埔厝段大埔厝小段130-37地號土地)面積:226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39,000元/平方公尺x權利範圍1/20x1/2=220,350元
五、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重測前為大埔厝段大埔厝小段130-4地號土地)面積:3880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12,200元/平方公尺x權利範圍1/20x1/2=1,183,400元
六、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重測前為大埔厝段大埔厝小段130-10地號土地)面積:320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32,928元/平方公尺x權利範圍1/20x1/2=263,424元
七、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重測前為大埔厝段大埔厝小段130-1地號土地)面積:812.15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12,200元/平方公尺x權利範圍1/20x1/2=247,706元
八、以上一至七總計:1,928,2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