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61號原 告 社團法人台中市老人會法定代理人 林正聰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月環、曾富恩間請求返還互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