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05號原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原告因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湘羚即蔡美珍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0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0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