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39號原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法定代理人 蘇耀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哥倫遊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罰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請求被告賠償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03,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