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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2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45號原 告 童振文

賴振順紀德泉被 告 陳世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費
裁判日期:201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