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66號原 告 羅志鵬被 告 楊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1,500 元(計算式:15,000,000元×持股比例11.81%=1,771,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玲君